李某与某村村委会占地补偿款纠纷
作者:齐冬梅 更新时间 : 2016-02-29 浏览量:147
案件介绍:李某系某的村民,因李某年事已高,且家中只有几个女儿,家里的承包地无人耕种,便租给本村其他村民张某代为耕种。后该村因投资建设占用了该村的农用地,张某认为给占地补偿款属于自己的,故该村村委会以李某和张某因土地补偿纠纷意见不一致为由,对该土地补偿款不予发放,现占地补偿款发生纠纷。故李某将该村村委员告之法院。
本律师代理原告将其该村村委会起诉至法院,其代理意见为:1、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其义务。2、二、被告以原告在该村南头井耕地3.6亩土地存在争议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无法律依据。3、原告李某属于被告村合法村民,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资格,依法享有征地款分配的权利4、被告不应以其他村民对该补偿款有异议而拒绝发放,其他村民对该补偿款有异议应做另案处理,跟该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并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要求被告按时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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