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装饰公司于宁晋县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作者:齐冬梅 更新时间 : 2019-09-17 浏览量:265
北京某某装饰公司于宁晋县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9年08月20日 | 发布者:齐冬梅 | 点击:60 | 0人评论 摘要:案情简述:2016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经好友协商,就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某某酒店装饰装修、施工等承揽工程自愿签署了《电梯装潢承揽合同》,合同总价为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施工并经验收...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6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经好友协商,就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某某酒店装饰装修、施工等承揽工程自愿签署了《电梯装潢承揽合同》,合同总价为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至今。然而,被告只支付部分款项,尚欠28300元。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子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造约金。
协商结果:宁晋县某公司辩称,愿意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宁晋某公司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北京某某装饰公司18000元:
二、如果宁晋县某公司未按照上述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另行向北京某某装饰公可支付选约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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