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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作者:齐冬梅  更新时间 : 2019-09-17  浏览量:13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母亲去世后,其父亲2006年和原告经被告李某同意结婚,结婚时父亲的房产已经过户到被告李某名下。婚后两人一直和被告李某在此房子一起生活,被告的父亲身体情况一直不好,经常上部队干休所输液、吸氧,一年住两次医院。被告父亲的生活起居及住院治病一直由原告伺候照顾,被告很少照顾、伺候。去了也是看一看,很少实际照顾,,尤其住院的晚上被告从来没有陪过床。被告父亲每月发了退休金后给被告李某4500,被告李某的油盐酱醋水电气暖等一切生活开销都由其父亲承担,原告没有生活来源,大家一直这样和生活在一起,但今年开始被告的父来生活不能自理,脑子糊涂,子女都不认识,只认识原告,原告今年已经72,十几年来积劳成疾,高血压,心脏不好。血糖高,有些力不从心,在今年的71,原告和告父亲住进养老院,对养老院的生活两位老人都很适应。被告父的病情好了很多,生活费都是被告父亲的退休金支付(除去给被告李某4500元后),每月够生活开销。914日两被告突然去了养老院,将其父亲从养老院强行带走,并将原告的手机抢走,被告父十几年来已经适应了原告的各方面照顺,原告也很了解其父亲的生活作息习惯,原告作为被告父亲的配偶,法定监护人,有权利要求和老伴生活在一起,有权利和义务照顾老伴的晚年业活,有权利享用老伴的退休金,子女无权把两位老人拆散分开生活,年迈父母没有义务负担已成年子女每月4500元及一切生活费用。被告在九月底挂失并重新补办了其父余的工资卡,使原告手中拿的工资卡失效,原告去看望老伴,被告不给开门,不让原告进家门,现在已经72岁高龄的原告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子女居无定所,身心受到极大损害,如果被告执意不让原高和其父一起生活,请判决每月支付原告租房费,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原告几次和被告协商继续在养老院照顾其父亲,但一直协商未果。被告公然违反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侵害了原告的人身财严权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干涉原告和被告父示的婚姻家庭生活,使其继续生活在一起,续在参老院照顾被告父亲;2、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则产权益,把其父亲的工资卡归还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医院的病案资料等,只能证明李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其照顾李某某的情况,并未证明二被告已经干涉了其与丈夫李某某的婚烟自由,因此举证不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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