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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齐冬梅  更新时间 : 2020-10-19  浏览量:433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民初1760号之一

原告:杨xx,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冬梅,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

原告杨xx与被告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杨xx诉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施工款共计101930.8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25日为1506.34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被告将邢台市xx二期xx楼的给排水安装工程全部交给原告来负责施工,双方签订了水电安装施工合同,原告如约完成了该工程xx楼的给排水安装工程。该工程的实际施工面积为9662.69平方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单价为16元/平方米,原告完成了该工程总量的60%,原告在该工程中开孔费用共计9169元。截止到2020年5月25日经双方对账并签订了对账单,并由被告方项目经理夏xx签字确认。被告多次承诺尽快给原告结清所欠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该工程款,但被告总是置之不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王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不论是原告住所地,还是被告住所地,本院均没有管辖权,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请将案件移送至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xx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院没有本案的管辖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的地点在邢台市信都区,本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故被告王xx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继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要欣欣

书 记 员 甄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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