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润区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齐冬梅 更新时间 : 2021-11-26 浏览量:324
原告:中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韩某。
齐冬梅,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
润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律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冻结了对方账号,最后对方把欠款支付原告。中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节某某盛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
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163.86元,保全费3477.5元,合计8641.36
元,由原告中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准许原告中节某某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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